該局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支付個人參加人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之業績獎金或補助費,依據財政部92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777號令規定,應取具個人參加人出具之折讓證明單按銷貨折讓處理,並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填報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惟多層次傳銷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再重複列報支出,否則將按短漏報所得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106年度支付參加人A君因進貨金額達一定標準之業績獎金計100萬元,甲公司已依上開財政部92年令釋及83年函釋規定分別列報該筆銷貨折讓100萬元及填報A君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100萬元,嗣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又將所填報A君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金額100萬元,列報薪資支出,致重複列報支出,遂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短漏報之所得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多層次傳銷事業如有支付個人參加人因進貨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之業績獎金或補助費屬按銷貨折讓處理,切勿再將所填報個人參加人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重複列報營利事業支出,以免因重複列報支出而遭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