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由公司帳戶轉出6,000,000元給王君,約定按年息6%計算利息,期間1年,嗣後王君未依約還款,甲公司向地方法院提起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惟未依規定申報該筆利息收入,經該局查獲後,乃補稅處罰。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本金和利息都沒收到,不應該認列收入云云,案經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依照稅法規定,公司組織,會計制度要採權責發生制,公司對王君確有出借款項及利息債權,其利息收入即應依規定申報,爰判決該公司敗訴確定。
該局呼籲,公司出借款項予他人而有利息收入時,該利息收入在會計年度終了時,要依權責期間,調整列為公司之利息收入,並不是等實際收到利息時才要列為收入。公司如有出借款項而有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記得要列報該筆利息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