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上述兩種以外之情形,則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因此,扣繳義務人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員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不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扣繳義務人可依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入境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扣繳。
該局舉例,甲公司聘僱外籍人士A君來臺工作,A君於108年3月1日入境來臺,依其居留證A君108年度居留將達250天,則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自始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惟如A君提前離職離境且不再入境我國,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扣繳。另甲公司聘僱外籍人士B君,B君於107年10月1日入境來臺,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將達350天,惟B君107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107年度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至108年度因B君居留期間將達183天,扣繳義務人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留意如有給付外籍人士報酬時,應視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是否為我國境內之居住者,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事宜,其依「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卻提前離職離境,致不符「居住者」身分者,應儘速補報補扣繳所短扣繳之差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追補扣繳稅款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