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如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開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5A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之免扣繳憑單;非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按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依其業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不論其受領之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該院、所之業務收入,依其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據以併計個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如因執行前述長照十年計畫2.0,或因其他業務所需,將病患檢體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為檢驗,其支付之檢驗費屬受託檢驗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因該醫院、診所為稅法上之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負有扣繳及申報義務,故扣繳義務人於支付前述檢驗費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不論其受領之長照十年計畫2.0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執行業務收入;如有給付受託代檢診所之檢驗費,則應注意辦理扣繳及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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