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經營加水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如果加水機台放置不同處所,但另設有專責管理處所,除應就該管理處所辦理稅籍登記外,可比照自動販賣機登記方式,擇一營業處所申辦稅籍登記,並填表申報加水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加水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以簡化行政程序。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有逃漏稅事實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該局呼籲未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儘速補辦登記;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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