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案,經總統今(108)年7月24日公布,自今年起,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方式,另新增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可減除之規定費用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今(14)日預告「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上開草案依據綜合所得稅相關課稅原則,規範可減除之費用應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且費用應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必要,並由所得人實際負擔,且各項費用限額各以薪資收入之3%為限,該3項費用之適用範圍及認列方式,規範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
(一)應為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包括依法令規定、雇主要求或為職業安全目的所需穿著之制服、定式服裝或具防護性質之服裝,以及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
(二)支出範圍包括購置或租賃服裝費用,以及清洗、整燙、修補及保養該服裝所支付之清潔維護費用。
二、進修訓練費
(一)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二)上開符合規定之機構範圍如下:
國內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構、學校(大專校院或高中職學校)、職業訓練機構及依法立案短期補習班等;國外機構包括國外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構、教育部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外國學校等。所得人如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機構所開設之課程符合法令要求者,亦得列報進修訓練費。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一)所得人購置與職業有關領域之中、外文書籍、期刊或資料庫;職業上所必備且專用、及為職業安全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設備;表演或比賽專用裝備或道具之支出。
(二)工具之使用年限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者,應採平均法,以耐用年數3年(免列殘值),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薪資所得者採減除規定費用方式,應於辦理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費用憑證、足資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依規定減除之費用合計金額低於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稽徵機關將從高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認定,保障所得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正辦理預告中(預告截止日:108年10月14日),俟預告完成後,辦理後續法規發布事宜,刻研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俾於明年5月申報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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