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長年以來外界對於課徵印花稅迭存疑義,為消除對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俾促進經濟成長,爰研議廢止印花稅法,說明如下:
◾一、我國印花稅屬100%直轄市及縣市稅,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103年度至107年度平均每年印花稅稅收新臺幣(下同)112億元,占全國稅收實徵淨額0.51%。107年度6直轄市印花稅稅收為99億元,占該年度全國印花稅稅收82%。
◾二、1筆交易常同時構成不同稅目之課稅要件,包含買賣、承攬、讓受及分割不動產等,導致民眾對於印花稅與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有重複課稅之疑慮,例如承攬契據係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1‰印花稅,倘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尚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二稅課稅要件不同,亦非必然同時課徵,惟均係以同一交易之承攬金額計算稅額,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再者,印花稅之課徵項目係以憑證性質認定,惟隨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多,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對憑證性質認定歧見,例如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常為認定爭執之處,爰外界時有廢止該稅之建議。
◾三、查74年制定新制營業稅時,將附隨營業發票課徵之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規劃長期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廢止印花稅;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報告,建議可調升營業稅稅率以彌補地方政府財源之原則下,廢除印花稅;9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綠色稅制之研究」報告,建議綠色稅制改革將產生充裕稅收,藉此改良印花稅。此外,立法委員曾於91年、94年及99年三度提案廢止印花稅。綜上,考量印花稅課徵上之爭議、參酌歷次稅制改革建議及為消除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爰研議廢止印花稅法。
◾四、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及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歲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將在兼顧財政餘裕及財政紀律情形下,配合法制作業時程,擬具廢止「印花稅法」說明,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倘經立法院審議廢止印花稅法,將由中央編列預算補足地方減少之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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