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二、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
三、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之用途,應與章程所載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
四、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檢送稽徵機關供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提醒,當年度結餘款若未依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再者,若結餘款使用計畫最後年度為108年度,因年度即將結束,應注意其執行情形,以免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遭補稅。【#254】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劉德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黃淑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