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近年來國際稅務合作與反避稅風潮盛行,美中貿易衝突也越演越烈,行政院去年底發布「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財政部配合推動三支箭策略,協助資金回台投資。首先,提供稅務專屬諮詢服務,協助台商釐清稅務疑義,其次,財政部於108年1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下稱108年令)明定個人境外資金性質認定原則及相關證明文件,降低台商稅務不確定性;其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在符合洗錢防制、促進經濟發展及維護租稅公平三原則下,共同擬定資金專法及相關作業辦法,並自108年8月15日正式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今(108)年8月31日該局已受理法規諮詢案件計198件,諮詢內容屬資金專法計123件,屬資金專法以外(含108年令)計75件。該局彙整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常見問題態樣如下,供台商參考:
(一)一般所得稅制諮詢問題主要在個人匯回資金(1)課稅年度究為股利分配或資金匯回年度?(2)成本費用無法舉證時應如何計算所得?(3)如何舉證資金非屬所得(如本金、借貸)及相關文件為何?
(二)資金專法諮詢問題主要為(1)有無指定受理銀行?(2)申請程序為何?(3)境外匯入資金是否接受2種以上幣別?(4)適用範圍是否包含大陸資金?(5)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稅率為8%,如何計算該期間?(6)同一核准文書資金得否分次匯回?(7)如分次匯回資金,管制5年屆滿後分3年領取,如何計算匯入起日?(8)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核准後,是否可將資金自境外轉投資事業之我國國際業務分行帳戶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9)可否購置營業用不動產?(10)如何完成申報納稅義務?相關疑義解答整理詳附表1。
該局提醒,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資金專法課稅,匯回資金應依資金專法管理運用,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即一般所得稅制)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但不得適用境外稅額扣抵,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資金專法與一般所得稅制規定差異對照表詳附表2,請台商評估適用一般所得稅制與資金專法稅負效果及資金運用限制差異,審慎選定課稅方式。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