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參加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依照其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扣繳申報方式。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認屬為員工的其他所得,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申報扣繳憑單;如果支付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的部分,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至於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 應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開心出遊的同時,別忘記相關扣繳規定,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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