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翻譯或創作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如無僱傭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登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為稿費性質,全年收入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為限,可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若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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