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2,700萬元,該兌換虧損係源自甲公司當年度外幣定期存款於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未提領或解約,甲公司誤將該定期存款換單時點視為兌換損益已實現,並以原購買外幣之匯率與續存時之匯率差額2,700萬元列報為兌換虧損,經查核發現甲公司之外幣定存並未轉換至新臺幣帳戶,所列報之兌換虧損僅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計損失,故剔除甲公司列報之兌換虧損,調增課稅所得額2,700萬元,補徵稅額459萬元(2,700萬*稅率17%)。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當年度如有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換單續存並未提領或解約,相關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匯兌損失,屬未實現之兌換虧損,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損失,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