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當年度若有受(遺)贈情形,除已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免申報收入以外,應將該受(遺)贈之財產計入當年度捐贈收入,併同其他各項收入辦理當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當年度收入未計入,如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即未符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所規定之「短漏報情節輕微」,而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有關完備之會計紀錄規定之適用,稽徵機關將依法補徵所得稅。【#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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