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8年3-4月(期)營業稅,未如期於108年5月15日前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遲至同年月30日方完成申報,甲營業人主張因考慮結束營業,無銷售行為,故未購用統一發票,不知當期應辦理申報,絕無漏報之意且無漏稅額,不應對其加徵滯報金1,200元。惟甲營業人108年3-4月(期)雖無銷售額,依規定仍應於108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如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遭核定加徵滯(怠)報金。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潘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