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倘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106年2月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案經判決確定後,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自行將其受託處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依財政部頒訂之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並於107年5月申報其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12萬元。嗣經查核發現,甲君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所給付之律師費為6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其綜合所得總額,除補稅外,並就短報所得額部分處罰。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以實際執業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