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參酌衛生福利部意見,舊制長照機構依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係為維護接受長照服務者權益,確保收住失能者之長照服務機構穩定經營;另考量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將各該不動產無償移轉改設之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且所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尚非屬典賣、贈與、交換或分割不動產性質,爰發布新令核釋上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俾資明確並利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聯絡電話:02-2322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