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勞務取得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勞務報酬及第9款規定營業利潤之我國來源所得,且屬同法第88條扣繳範圍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該外國營利事業得於取得該等收入之日起5年內,檢附帳簿文據等文件申請核實減除成本費用及劃分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重行計算所得額,退還溢扣繳稅款。為減少外國營利事業先以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申請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該部修訂認定原則及作業要點,明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營業內容、境內外交易流程、前3年經核定之淨利率或境內貢獻程度核准文書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財政部表示,上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預先核定制度實施後,可減少外國營利事業因溢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合理化稅負及增加稅負確定性,並減輕徵納雙方退稅作業負擔,以建構我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跨境交易課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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