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又出包人(業主)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包作業營業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前開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再者,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係屬二事,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造公司與業主訂約承攬景觀工程,契約所載最後一期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因工程逾期完成,業主以工程尾款抵付賠償金50萬元後,僅給付甲營造公司150萬元,甲營造公司仍應依規定開立200萬元統一發票予業主,並由業主開立賠償金收據50萬元予甲營造公司。
該局呼籲,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雲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