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常誤認為其各種稅捐都是稽徵機關核定,無稅法上相關申報義務,以致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而遭處罰。
該局以常見的租金為例,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有給付房東(居住者個人)租金,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的10%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數額,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經營小吃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課徵,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個人)2萬元租金,因扣繳稅額(2萬元10%)未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誤以為不用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致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處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稅款或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請儘速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之規定。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