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接著說明,若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至於申報方式,除媒體及人工申報外,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使用網路辦理非居住者扣繳憑單申報,網路申報方便節能,鼓勵大家多多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規定扣繳率為20%,請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所機關申報。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鍾孟興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