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並依同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及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額,並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等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仍應依法於每年1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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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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