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創業者於辦理商店營業登記後,有不少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其稅捐大多是由國稅局核定,故誤認無稅法上相關申報義務,以致於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而遭處罰。以常見的租金為例:該局轄內甲君經營甜點店,107年度每月給付房東12,000元租金,未依規定於108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按10%扣繳率計算稅款未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予扣繳),經該局查獲處以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甲君不服,主張其一人創業,對該規定並未知悉,且已依通知期限辦理補申報免扣繳憑單,請求撤銷罰鍰原處分,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再次提醒,小規模營業人負責人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稅款或未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應儘速補辦扣繳及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之規定。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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