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4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所謂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折發之不休假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雇主應備置薪資清冊,將發放薪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總額等事項紀錄,並按有關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以維員工權益。【#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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