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許多公司、行號多會在歲末年終之際舉辦尾牙活動,以感謝員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勞,提醒營業人注意,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相關餐費、場地租金、邀請藝人表演的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進項憑證,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所購買的抽獎獎品,如購入時已決定供員工抽獎使用,並依有關規定列帳,且購入該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果營業人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抽獎獎品,因已將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轉送員工時,即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視為銷售貨物的規定,依時價(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其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呼籲,營業人舉辦各項活動相關進項憑證得否扣抵問題,請確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相關疑問,可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詢問,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