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指出,營業人銷售預售屋時,土地部分因屬免徵營業稅且得免開立發票,房屋部分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應按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買土地1,000萬元、房屋600萬元總價1,600萬元的預售屋,雙方約定甲君簽約時應給付訂金100萬元,每月須支付價款100萬元,分5個月支付,尾款1,000萬元於7月15日前以銀行貸款抵繳。但甲君於108年8月20日取得所有權狀,銀行貸款1,000萬元遲至108年12月10日才撥款付清。則A建設公司應於收取訂金100萬元及每月分期價款100萬元時,依房屋預售價格600萬元占總價款1,600萬元之比例37.5%,分別開立含稅房屋銷售額37萬5千元的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即108年11月19日前,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許淑貞 06-7230284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