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資產負債表列有無形資產-專利權1億元,係當年度自行研究費用資本化而來,簽證會計師於工作底稿表示符合財務會計規定,故將相關研究費用列為無形資產-專利權逐年攤銷。惟依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項無形資產之估價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甲公司專利權非購買取得,依稅法規定不得列為無形資產,是否准認列該公司當年度列報之專利權攤銷費用200萬元,惟其研發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6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規定計算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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