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應以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或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鑑於我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每年持續配合國際趨勢更新或採用新發布之會計準則版本,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亦配合調整更新,營利事業迭有因應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或適用新公報,追溯調整新、舊公報差異並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之情形,考量該等調整增加或減少期初保留盈餘之數額,將影響營利事業帳載可供分配盈餘,且該等調整數本質上為以前各年度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基於租稅中立及衡平課稅,爰核釋上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本期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俾使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更趨近於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之財務會計盈餘。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7年度因採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版本變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可於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減除;如產生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應併計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又如其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該盈餘從事實質投資,得將實質投資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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