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未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未超過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者,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每單月)15日內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7年間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等虛擬商品給遊戲玩家,交易價金主要透過「超商付費平台」或「網路ATM虛擬帳號」收取,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7,694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384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應注意依前揭說明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