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不論該買受人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如有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情形,應收回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銷售新臺幣2,000元貨物與乙商號,甲公司因乙商號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而開立未載明乙商號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乙商號。如經查獲,甲公司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之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確實依規定格式據實填載,如因一時疏忽,有記載錯誤情形,應儘速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況下,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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