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因網路及電視購物與一般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確實確認過商品,如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與消費者。
該局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銷售貨物之發票記得交付消費者,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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