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10日特別休假日。截至108年底甲君已休8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獎金5,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的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