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我國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7條,並增訂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建立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現行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估價,原非無據;但私募有價證券,其與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或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已公開發行之股票尚屬有間,爰發布令釋補充規範。
財政部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稱之時價,係財產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市場價值,作為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私募有價證券「繼承」或「贈與」移轉不受閉鎖期(自交付日起滿3年)之限制,其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不論私募或公募,二者之權利義務相同,私募有價證券市場價值,不論是否於閉鎖期間,理論上仍不乖離活絡市場未受限制之報價,即上市櫃有價證券以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為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第13號公報規定之第2等級,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工具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調整之規範,私募有價證券雖無所謂價格劇烈波動之問題,但仍可參考本細則第28條規定計算平均價格之方式調整,且採從低估價,俾資穩健。爰規範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私募有價證券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次級市場買賣者之估價規定如下:
一、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至於未在次級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本細則第29條僅規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估價,其他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之。考量該私募普通股與公開發行之普通股,二者權利義務相同,且均無活絡市場之報價,爰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準用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價及調整之規定;至於其他私募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按市場價值估定。
舉例說明,私募普通股股票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普通股股票買賣,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普通股收盤價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其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35元,該私募普通股以每股30元估價;如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25元,私募普通股以每股25元估價。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該私募普通股以30元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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