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利事業108年度從事受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下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
二、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並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優惠超過20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超過800萬元。
(二)與境外關係人有交易。
該局提醒,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相關文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相關資料。
(聯絡人:審查一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