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境外無形資產授權之權利金收入5.2億餘元及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6千4百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以當年度購入之專利權授權境外公司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因該專利權已列報攤提費用2.4億餘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境外所得2.8億餘元及可扣抵限額4千7百餘萬元,予以補稅約1千7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時,應備妥相關納稅憑證,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為計算基礎,在不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限額內申報扣抵。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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