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
二、為使營利事業可藉由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因應未來投資轉型,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三、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經申請核准並於規定期間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亦不計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35欄「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但應揭露於同欄項「投資收益」後方括弧內。
四、配合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營利事業如有分配或撥補當年度前3季或前半會計年度之盈餘,應填報於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新增之3450欄「自本期盈餘分配或撥補虧損之金額」中,以充分表達公司盈餘分配資訊。
五、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並列報在申報書第11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新增第2-1欄「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或第13欄「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六、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發布解釋令,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得免送交國別報告,並填報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七、營利事業如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及第5代行動通訊系統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第23條之3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等規定項目,應填報於租稅減免附冊A10-1、A14及A30等頁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並依規定正確填載,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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