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利事業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各項補助款等收入。
二、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營利事業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四、營利事業誤列報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
五、營利事業誤列報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六、營利事業誤列報超過限額部分之費用或損失。
七、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時,該境外所得之計算,應以其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卻誤以該筆境外收入認列為所得額。
八、營利事業將未依法律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未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項目,誤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利事業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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