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位於境外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在境外就地報廢者,除可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境內)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說明,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就地監毀及簽證,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提醒,近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世界各國多訂有邊境防疫措施,入境者需自主、居家或強制隔離14天等,如由本國會計師赴境外查核監毀除需配合當地國邊境防疫措施,返國尚需依照我國防疫措施居家檢疫14天,建議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就地監毀及簽證之規定,以減少出入境不便及降低感染風險。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