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業人正常營運情況下,就存貨週轉期而言,申報銷項稅額理應大於進項稅額,其差額即為「應納營業稅額」,惟若因短期大批進貨等原因,致申報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其差額即為「溢付營業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一般僅於營業人外銷適用零稅率、取得固定資產或合併、轉讓、解散、廢止申請註銷登記等情形,由所在地國稅局查明後退還溢付營業稅額外,原則均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由所在地國稅局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後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疫情嚴重影響各行各業,以致營業人原購入之進貨一時間未能銷售,取得之進項稅額大於開立之銷項稅額,產生營業稅溢付稅額,為協助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財政部於109年5月13日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後段規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明定營業人因受疫情影響,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認定標準及申請程序,並授權由所在地國稅局查明後退還,免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以簡化流程。國稅局審核時亦將秉持「寬一點」、「快一點」、「方便一點」三原則,加速退稅作業,其適用範圍及內容如附表1。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且近期尚有溢付營業稅額,109年3-4月平均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08年3-4月平均月營業額為1千萬元,109年3-4月平均月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減少達50%,超過前揭審核作業原則所定之15%,符合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條件。該公司109年5月15日申報營業稅溢付稅額如於30萬元以下,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全數退還,於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期間內,如有新增之營業稅溢付稅額,亦可於累計金額(含前次已核退之金額)不超過30萬元之限額內申請退還;營業人於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期間內,申請退稅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30萬元者,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或依同法條第2項但書規定另案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者外,應留抵應納營業稅。營業人可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情形範例如附表2。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符合前揭審核作業原則規定,得於適用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稅額。另為快速取得退稅款,避免退稅支票遺失之風險及需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建議申請時可提供營業人金融帳號,以利以直撥轉帳退稅,省時又便利。本項措施之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可至財政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項下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本項措施,各地區國稅局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