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之列報,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處理並不相同,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說,必須是被投資事業因營業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等事實,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時,始得列報投資損失,並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100萬元,甲公司表示該損失是轉投資之被投資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營業虧損,所以甲公司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按投資比例同步認列投資損失,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被投資公司雖發生營業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並未實際折減,故該筆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不得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在申報所得稅時,如欲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被投資公司是否已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發生合併、清算等事實,而使原出資額發生折減,並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證,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06-2298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