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又國稅局受理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倘該營業人為依法採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應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及「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查定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每月查定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由國稅局依營業人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計算營業稅,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倘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無須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或攤販因應紓困貸款之需而自動補辦稅籍設立登記,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可免處未辦稅籍登記之行為罰,另考量國稅局尚無法掌握營業人以往之營業狀況,除有具體事證者外,該局將依規定儘速從寬認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所在地國稅局,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