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稅率
自107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以利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企業可藉由保留盈餘累積資本,有助於營利事業未來轉型升級。
二、會計準則變動之追溯調整數應併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自107年度起,因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所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均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俾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並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之財務會計盈餘。
三、新增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一)為兼顧企業疫情期間資金彈性運用及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亦即企業在今年6月底申報期限前,因應疫情而有資金需求或不及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如於110年6月底前再作分配者,可於實際分配後更正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考量企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發生虧損,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則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上開3項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均無須事先申請,營利事業僅須於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於嗣後辦理更正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以減輕租稅負擔。
(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