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報經稽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為10月制,於107年12月間申請變更為曆年制,並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依前開規定,甲公司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即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亦即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108年度(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前未滿一年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申報;另106年度(106年10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其原屬會計年度(10月制),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於109年2月1日至3月2日(109年2月29日遇假日順延)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稅法規定,避免因疏忽致申報錯誤或漏未辦理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