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於108年8月15日起算1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者,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匯入外匯存款專戶時,按稅率8%扣取稅款;於109年8月15日起算1年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者,按稅率10%扣取稅款。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欲適用較低稅率8%扣取稅款者,應把握時間於今年8月14日前依規定提出申請;自今年8月15日起至110年8月14日止,將按稅率10%扣取稅款。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上述期間內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選擇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並依規定管理運用者,除可按特別稅率(第1年8%,第2年10%)扣取稅款外,如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得申請退回繳納稅款50%。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窗口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首頁/熱門焦點/投資臺灣及境外資金匯回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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