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業人經營網路及電視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因網路或電視購物,與傳統到店實體交易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鑑賞期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且此種交易型態退貨比例較實體通路型態為高。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困擾,因此,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上公開揭示,其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與消費者。
該局提醒,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如係開立雲端發票之營業人,其於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將雲端發票開立資訊告知買受人,並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開立人如符合前揭規定,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當發生退貨時則由營業人作廢已上傳之雲端發票,或另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如尚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