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薪資收入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方式,109年5、6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選擇定額減除(108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或必要費用減除,個人取得之薪資收入如有符合規定之必要費用,金額合計超過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即可選擇核實列報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擇一擇優適用。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熊先生108年度從事攝影工作薪資收入700萬元,為工作上之需要,108年1月1日實際負擔購置攝影器材等費用72萬元,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應按平均法分3年攤提折舊,折舊提列數24萬元(72萬元÷3年),超過熊先生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可減除金額上限21萬元(700萬元×3%),所以熊先生採必要費用減除金額為21萬元,大於定額減除金額20萬元,故採必要費用減除較為有利,因此熊先生得自其薪資收入700萬元中減除21萬元,申報薪資所得679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薪資收入計算採必要費用減除者,應塡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自薪資收入中減除的費用,以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實際負擔的必要費用為限,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薪資收入無直接相關或非必要性支出,不得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5
撰稿人:簡瑞儀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