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之土地,應以該筆交易所得額(即土地出售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之餘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因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爰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另營利事業當年度之土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惟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該所得以零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舉例說明,A公司出售土地成本1,500萬元,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其土地交易所得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如下(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土地,應特別留意有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適用,如有符合該規定之土地,應注意相關稅率及申報規定,以免因錯誤計算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06-2298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