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振興三倍券係由民眾以現金新臺幣(下同)1千元換取票面價值3千元實體券,或以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等方式累積消費滿3千元,領取2千元,即由民眾自付1千元再由政府贈與2千元,該2千元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持三倍券可向全國各實體商家消費,若商家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因三倍券應視同現金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應由商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三倍券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以振興三倍券兌換貨物或勞務,雖然未支付現金,仍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因為只要發票合計欄載有交易金額,仍然可以對領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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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陳春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