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示受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某事務所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其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列報100萬元旅費支出,主張係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之費用,惟僅提示機票存根聯,尚無法提示與業務相關之文件、計畫書、考察報告等資料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該等旅費支出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除需取具憑證外,應注意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