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經海關核定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性質相同,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因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退稅款之當期,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初進口貨物一批並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109年3月13日申報1-2月營業稅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扣抵銷項稅額5萬元;嗣甲公司因該進口報單申報價格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於109年6月5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1萬元,甲公司應於109年7月15日前申報109年5-6月營業稅時,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自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1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前開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如經他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虛報進項稅額處罰,提醒營業人注意。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