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商品報廢損失450萬元,該局查核時,甲公司說明係商品存貨無變現價值,已自行銷毀,惟該公司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派員勘查監毀,亦未提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又無會計師出具派員實地盤點、監毀之查核簽證報告,爰否准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5)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商品報廢損失450萬元,該局查核時,甲公司說明係商品存貨無變現價值,已自行銷毀,惟該公司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派員勘查監毀,亦未提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又無會計師出具派員實地盤點、監毀之查核簽證報告,爰否准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5)